十大常考行政法選擇:

(B)1.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銓敘部
(B)審計部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條: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立法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公立學校將學生退學之處分
(B)流浪動物收容中心收容動物之行為
(C)經濟部公告禁採砂石之行為
(D)警察機關之犯罪偵查程序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條: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立法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下列行為,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外交部駁回我國人民辦理護照之申請
(B)私立大學對於大學生作成退學之決定
(C)社會局將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
(D)縣政府就私人間因污染所生之損害賠償進行調處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條: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à立法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下列何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
(B)警察機關裁罰交通違規行為
(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本國人之出、入境管理
(D)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條: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à立法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下列行為中,何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機會?
(A)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之內容
(B)監察院彈劾涉嫌貪污之縣長
(C) 司法院審理律師轉任法官之申請
(D)銓敍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條: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à立法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D)銓敘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因銓敘部係考試機關,故其行政行為適用

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包括給予閱覽巻宗之機會等。

 

(D)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A)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B)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C)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D)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行為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3條: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à立法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C)2.下列何者為不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書面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
(B)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未以證書方式作成
(D)行政處分之作成應有其他機關參與,該其他機關未參與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

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C)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並非無效?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C)未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
(D)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參考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

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A)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非無效?
(A)不能由口頭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D)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不是口頭處分。

 

(D)下列處分何者必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C)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D)行政機關命人民停業之行政處分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B)下列何者非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信賴利益之保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實現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

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D)3.下列訴訟,何者於起訴前無須經訴願程序?
(A)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之撤銷訴訟
(B)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之

課予義務訴訟
(C)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對依法申請案件予以駁回而提起之課予

義務訴訟
(D)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1 項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

解析:

不用訴願的
(1)
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6
(2)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8
(3)
訴願決定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4為了避免循環訴願
(4)
有經過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5)
大法官NO.295會計師之覆審決議相當於終審訴願決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6)
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109
(7)
交通裁決事件不用訴願(行政訴訟法§237–3
(8)
(吳庚老師的看法)行政訴訟法§41因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該

第三人毋須再經由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C)4.下列有關訴願管轄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

機關提起訴願
(B)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

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 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D)不服鄉公所之行政處分,以所屬縣之縣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

解析:

訴願法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B)5.對於已逾法定期間始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命其補正
(B)為不受理之決定
(C)為駁回之決定
(D)命訴願人撤回

解析: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B)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事件不受理之事由?
(A)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B)訴願無理由者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D)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解析:

先程序後實體,如果連程序都過不了(訴願法第77條),就進不了實體階段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法第79條   (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    ""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不合程序、不補正)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期間不對)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不符合)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不補正)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補正)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不存在)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已決定、已撤回)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其他不屬範圍)

不受理的口訣:非人人補時存徹(並非人人不時的在存車)

 

(A)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被裁罰新臺幣 1,500 元,但本案依

法應裁罰新臺幣2,000 元。甲不服提 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以非屬訴願事項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
(B)作成訴願有理由之決定,撤銷原處分
(C)因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維持原處分
(D)於衡量一切情事後,作成情況決定

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為之。

(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 ,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交通裁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C)6.甲之營業執照遭主管機關撤銷,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同時,應尋

求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A)聲請假扣押
(B)聲請假處分
(C)聲請停止執行
(D)聲請預防性處分

解析:

以有無行政處分來區分:
有處分的停止執行
ex.
甲遭學校退學,為避免退學後收到兵單將入伍服役,於是在採行政救濟時,

邊申請停止執行  →已有處分(退學),所以申請停止執行
沒有處分的假處分 
ex.
乙為避免祖宅被其他兄弟拆毀賣掉,向政府申請為古蹟保護,遭政府否准,

甲一邊尋求行政救濟,一邊申請假處分,以免祖宅被拆因為行政機關沒有做

出「列為古蹟」的處分,所以暫時用假處分保護。簡單的說,就是因為沒有處分,

才需要先用一個暫時的「假」處分來代替,如果已經有處分了,又何必再弄個

假處分出來呢?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

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

行之全部或部份。

 

(C)7.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對人

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屬於下列何 原則之要求?
(A)目的性原則
(B)狹義比例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合憲性原則

解析: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

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

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

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

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D)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解析:

因為修法而常考的一個題目!要尤其注意!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

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D)9.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編制職缺參加訓練之人員
(B)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任用之人員
(C)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D)國立大學教授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D)10.下列何種事項原則上不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領域? 
(A)
干預行政
(B)
中央一級機關之設置
(C)
兵役制度
(D)
重陽節敬老津貼之發放

解析:

(A) 干預行政涉及對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之保障,應恪遵法律保留原則,

非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行政機關不得作成行政處分或其它措施,否則

其合法性即生問題,關於此點在德國已經共識。

(B)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

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中央一級機關之設置需以法律定之,也就是屬於法律

保留原則之適用。

(C)參照釋字459號,兵役制度也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領域。

(D)傳統的給付行政並不需要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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